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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几天,朋友圈中呼吁对人贩子处以死刑的帖子不停地刷屏。应当说,为了钱而不惜残忍地割断父母与子女的亲情,人贩子当然不是什么好人,善良的人们对此当然也有理由表示愤怒,并将这种愤怒通过网络表达出来。在这一点上,笔者深深理解朋友们的愤怒,并坚决站在朋友们这一边,强烈谴责人贩子违背人伦的卑劣行为。
      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解决包括人贩子在内的诸多社会问题,仅有情绪化的表达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人们在理性的框架内,坚持科学的精神和专业的方法,寻求社会问题的解决之道。
      人贩子问题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人们呼吁对人贩子处以极刑,用法律的专业术语表达,就是呼吁提高对人贩子处刑的严厉性,从而寄希望于借此来根治人口买卖。
      应当说,按照“同情的理解”的立场,这一观点是有合理性的。在一定的前提下,刑罚的严厉性越高,刑罚的有效性也就越大。如果法律不规定刑罚的严厉性,也就谈不上刑罚的有效性;法律规定的刑罚的严厉性越高,其威慑力也就越大,刑罚也就更有效。所以,法律专业人士不宜轻易否定提高人贩子处刑严厉性的社会呼吁。
      但是,正如前文所说,上述结论是“在一定的前提下”。如果没有了这个前提,上述结论也就不存在了。用法律专业术语表达,这个前提就是“刑罚的确定性”。
      所谓“刑罚的确定性”,就是说一个人如果触犯了刑法,他受到法律追究的几率有多大。如果一个人触犯了刑法而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那么他就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触犯刑法而无所顾忌;如果一个人触犯了刑法就必定百分之百受到法律的追究,那么他就会非常谨慎甚至不会再犯。这就是刑罚的确定性。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公式:刑罚的有效性=刑罚的严厉性×刑罚的确定性。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公式不是我发现的,是一个叫贝卡利亚的意大利人,在18世纪撰写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的。这个贝卡利亚,被后世视为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他的这本《论犯罪与刑罚》初版于距今251年前的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他关于刑罚的有效性=刑罚的严厉性×刑罚的确定性这个观点,在200多年内风靡全世界法学朋友圈。
      回到人贩子问题上,人们呼吁对人贩子处以极刑,是有历史传统的。中国有几千年专制历史,在专制的社会环境下,重刑思想泛滥并荼毒至今。这里的重刑,其实更多是重视刑罚的严厉性,而忽视了刑罚的确定性。这就导致包括针对人贩子问题在内的诸多社会问题,刑罚缺少有效性;换言之,人贩子问题从古至今并未禁绝,与社会忽视刑罚的确定性所导致的刑罚有效性不足密切相关。
      而据权威的实证调查资料显示,在治理犯罪问题上,刑罚的确定性所发挥的遏制作用,远大于刑罚的严厉性所起的作用。也就是说,从遏制犯罪的作用看,密织法网比重刑更有力。
      所以,要从法律层面解决人贩子问题,提高刑罚的严厉性是必要的,但并不是充分条件;在此之外更需要密织法网,确保每一起拐卖儿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能被缉拿归案。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天下无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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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宝成

陈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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