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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20年4月23日)是陈光中先生九十周岁生日。本来应当当面给先生拜寿,但因为新冠疫情持续至今,计划中的各项庆祝活动被迫延期,所以只能在上午致电祝贺,祝福先生健康长寿。
在昌平读书时,和先生并无直接的交往。时过境迁再回首,最清晰的记忆是,曾经听过先生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作的一场讲座。讲座的准确内容需要借助当时的笔记才能记起,但先生的为学风格却因这一机缘有了初步的了解:对当时涉世不深的我来讲,没有令人热血沸腾的豪言壮语,约略有些失望(失之东隅,是为无情);但先生平和的语调中,针对具体问题的条分缕析,却如一幅长卷,徐徐展开;与此同时,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则由浅入深、层层推进,如同跃入千山万壑之中,几经辗转往复,直至终局的柳暗花明、豁然开朗,从而让人充分领略了法学大家的专业水准(收之桑榆,是为有情)。所以讲座终了,学到的是先生作为法律人的分析方法和思路,受益终身。“道是无晴却有晴”,诚哉斯言。
“冤枉好人的,永远要平反!这是一个铁的规律!如果确确实实是冤枉了好人,他不仅有个人生命权、自由权,还有名誉权,还影响子孙后代。所以,‘还无辜者以清白’永远是司法者的天职,是司法公正的绝对要求。”
上面这段话,是15年前第一次采访先生时先生所言。至今读来,先生说这段话时的表情之坚毅,犹在眼前。
那时我刚参加新京报的工作不久。因为“亡者归来”,无辜者佘祥林沉冤得血,轰动一时。报社命我就此采访先生。这是我从业生涯中,首次面对面独立执行重大题材的采访报道,而且是面对“高山仰止、影行行止”的大师级采访对象:论做官,先生担任过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论学术,先生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终身教授之一;论社会贡献,中国整部刑事诉讼法都有着先生深深的烙印。而我,只是刚从事新闻行业的年轻人,因此心中未免忐忑,担心问题过于肤浅,所以采访提纲做得格外认真。
采访当日,为了给我“壮胆”,同事和领导艾君老师陪我一起来到先生府上。落座后简单介绍,采访开始。从佘祥林案暴露出的侦查错误的表层原因到传统刑事司法“有罪推定”思维的深层弊病,从刑讯逼供的预防监督到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从“疑罪从无”的理念转型到立法制度的修改完善,先生一口气讲了近两个小时,录满了整整三盘磁带。
采访过程中,先生的专业水准一如既往自不待言,而且不时流露出对受害人命运的深切同情,以及对冤案成因“有节制”的愤怒。这显示出先生作为法律人的深层人文关怀。至于采访之前我内心的紧张和忐忑,则在开场不久,就因为先生的平易近人而跑到九霄云外去了。
先生的严谨认真、一丝不苟,同样令人难忘。这次采访结束后,我花了两天时间,自认“认真”地做了文字整理,并在见报前按照先生要求,再请先生过目。但当我看到先生准时反馈的修改稿时,不由得大吃一惊:从标点、文字,到语法、句法,再到行文结构,先生都一一过目;哪怕是个别细微之处的疏忽,都被先生的“火眼金睛”一一圈点。如果说,前面的采访是先生的“言传”,那后面的修改就是先生的“身教”了:严谨认真,一丝不苟,这样的道理是人人皆知的;但具体怎么做,先生给了我一个实例。所以后来我带年轻记者的时候,也会强调如何让文本严谨、准确、客观,全面反映被采访者的情况和观点。
对先生的采访,作为新京报评论部主办的“时事访谈”栏目创办后第二期内容见报,再度引起了社会公众对冤假错案的广泛关注和业内人士的积极讨论,取得了较为理想的社会效果,甚至有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专门就先生的看法投书我们,表达观点。这样的交流互动,如同高手过招;而作为初出茅庐的报人,我由此收获了更多的知识、友谊和鼓励。因为这次成功的采访,而与先生结缘至今。
和先生的交往中,最让我难忘的,是在此七年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结下的情谊。现在回望,2012年可谓“中国拐点”之年,其中刑诉法的再修改则是法治领域的一件大事。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法有着“小宪法”之称,现行刑诉法创制于文革结束、改革肇兴的1979年,并在1996年经过第一次全面修改,2012年则是其再次全面修改。由于多种因素限制,1996年的刑诉法首次修改留下了不少遗憾;两次修法之间,诸如聂树斌、佘祥林、滕兴善等冤假错案的高密度曝光,已经让冤假错案成因的进一步探讨、“疑罪从无”入法等成为当时媒体议论的焦点;特别是因为2004年“人权入宪”,加强人权的司法保护日益深入人心,并凝聚起了社会共识;期间多部刑诉法修改的专家建议稿面世;经过多次博弈,刑诉法再修改终于列入官方议事日程——2011年下半年起,刑诉法修正案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经一读、二读,并计划在2012年春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三读通过。
对于2012年这次修法,先生寄予了极大的期待。我记得,先生当时曾向我说:“我已经80多岁了,下次刑诉法修改,可能我就等不到了。所以希望这次能有个令人满意的结果。”(2018年刑诉法进行了一次技术性修改,笔者注)先生说这话时眼睛湿润,更如重锤击鼓。因此从2011年起,每次刑诉法再修改有个风吹草动,特别是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时,我就要根据最新的进展向先生请益,有时甚至拿到最新的法案不是回单位先研究,而是直接去先生府上,先请先生一一过目,改日再当面或电话约访。就这样,经过一读、二读,一切看似波澜不惊地进行着,对先生的采访也按部就班地发表在《南方都市报》上,大家都心照不宣地等待着来年全国人大会议最后的通过。——期间的艰难繁复,不一一尽言。
但修法进程并非一帆风顺,特别是最后时刻的“风云突变”,更增加了变数。2012年的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前,我就隐约感到了变化:原先热议的法案逐渐降温。而按照会议安排,3月8日就要上会,此后安排代表委员讨论,最后大会表决通过。一旦上会文本中夹杂了强势部门的“私货”,很可能这次修法将徒劳无功。
就在上会前一天的3月7日晚上,我突然接到了先生的消息说,有要事相商。原来,上会讨论的法案中,确实出现了与“人权保护”和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内容,但此前没有引起舆论足够的重视。有人希望先生能就此发声:一是特殊案件报请有司批准后可不受审限限制;二是证人出庭作证的主导权重心转向有司决定;三是死刑复核阶段法官会见被告人由“应当”改回“可以”。
因为受大会的时间和议程限制,围绕这三个问题,先生要言不烦,根据此前讨论的文本变化,一一加以阐释,分析其中的各方利害及现实问题,指出理想化且富有操作性的改革方案。他说,希望有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能及时关注、讨论这些问题,争取在最后时刻,刑诉法修正案相关条款朝着有利于人权保障(律师权益保障)、防止冤假错案的方向改善。
后来几经努力,稿子在第二天辗转见诸媒体;也如先生所愿,此后几天,多位出身法律界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纷纷在会上就此发言,先生的观点终于发生了共振效应。最终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以“三取一”的方式部分采纳了先生的观点,将死刑复核阶段法官会见被告人由“可以”重新改为了“应当”。
“求乎其上,得乎其中;求乎其中,得乎其下”。立法过程中区区两个字的改变,在旁人看来微不足道,但背后却凝聚着体制内有识之士、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等多方人士的合力,从而为此后死刑复核案件的当事人增加了最后一线向最高司法当局当面求生陈情的机会,为最后时刻狙击可能发生的人头落地的冤假错案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中先生斯时斯地的振臂一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过鲜为人知的是,就在先生此次发言之前,有司已经通过相关渠道征求了先生的意见,并委婉地希望先生能为法案顺利通过保持沉默;但在专业理性、公共精神和现实利害面前,先生毅然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在中国,检验知识人道德水平的标准之一,是看他如何处理专业与权力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权力面前是否能保持“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刑事诉讼关乎人的自由和生命,刑事诉讼学者既要参与现实层面的立法和司法,又要保持独立的学术品格和人格,在当下中国绝非易事。
就先生而言,他曾经身体力行地参与到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并致力于在打击犯罪中更加强调人权保护,这一点广为人知。除了前文所述,有一件事更加鲜为人知:当年有的地方“唱红打黑”轰轰烈烈,曾邀请先生实地参观考察,希望获得先生的认可与首肯,但先生始终不发一言。有关方面还曾给先生寄来聘书,希望先生为之“站台”、“背书”,却也被先生原封不动地原路退还。每每想起这些,对先生的敬重之意即油然而生。
中国传统学术品格中,有“道不远人”的说法,即用超越世界的“道”作为批判现实世界的标准,并期待加以改变不合理的社会现实;而超越世界与现实世界并非截然两份,而是不即不离。在和先生的交往中,我对这一点也有着切身体会。早在多年前,先生就曾当面向我说:“我年纪大了,以后要多关注一些事情,多说一些话,多和你们媒体合作”。
近些年,不时有业内师友当面向我表示,越来越注意到先生对社会问题的公共发言,常常极为精当。其实先生虽然年事渐高,但思维极其活跃,甚至一点不输年轻人。他每天通过手机互联网等媒体获取最前沿的信息,保持着对社会现实问题和专业领域的最新认知。先生不是好放大言之人,却善于将理想精神倾注于专业的制度设计,犹如群山万壑中的河流,百折不挠,于九曲回环中东流入海。因此向先生的每次请益,都能获益良多。
就学问而言,先生是法相庄严的法学大师;就为人而言,先生是慈祥和善的邻家老人。和先生交往,如沐春风,道不远人。适逢先生鲐背之喜,撰文祝贺,更待相期以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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