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完了津巴布韦的大独裁者穆加贝,再来说说今天过堂的江西老人明经国。
房子是谁的,谁就有权处置。在文明社会的法律上,这叫物权,而且这种物权是排他性的,别人说了不算——无论这房子是否“空心房”,或者其他名目。
如果别人想拆这房子,就应当取得产权人的同意,哪怕这里的“别人”是国家或者政府。要取得同意,你就得去和人家商量、谈判、做思想沟通和意见交流,而且不能烦,这都是可以的嘛。
如果你觉得自己拳头大,甚至自己就是政府和国家,就想高高在上耍流氓,那小心被一杠子开瓢。
如果不经过产权人的同意,就拆了别人的房子,这是犯罪——唯一的例外是,有法院合法判决基础上的合法执行——在可以持枪的国家,房子就是产权人的“共和国”,产权人可以用枪保卫自己的“共和国”而无需承担被指控杀人的后果。
最讨厌的一种流氓论调是:房子是你的,但土地是国家或集体的;房随地走,地主要房主的地,房主的房就必须拆。姑且不说当年的修改宪法是如何偷梁换柱悄没声息这么干了,面对这种无耻的调调,我总会想起历史上的“打土豪,分田地”;如果再来一次,也未尝不可。
今天早晨,和一位法院院长朋友谈起明经国案,她告诉我,说到底问题还是政府的宏观治理模式问题。我认为她说得很对,就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程度没有上升到法治层面的问题。一个喜欢动辄使用暴力的政府,一定是远离现代化的政府。昨天已经说过,今天不需赘言。
决定一个国家文明程度高下的,不是高高在上的庙堂诸公、权贵阶层,而是匍匐在地的江湖之辈、芸芸众生。你给他们一条活路,他们就回报你一条生路。你给他们一条死路,最终的结局就是同归于尽,大家都在一条船上。崇祯皇帝如果能够穿越,我想他一定不会下什么裁撤驿站的命令,从而给三百年基业的大明江山挖那么大的坟坑。
因为这块土地和它上面的房子而杀人或被杀,明经国和卓宇不是第一对生死冤家,也不会是最后一对生死冤家。悲剧既然已经发生,那就要想办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回到开始所说的上来。否则,下一个卓宇和明经国就又在路上了——而这,是任何善良的人不想看到的。
汉语言博大精深,但同样的词语组合却可以做出不同的解释。兼之过去的立法原则遵循“宜粗不宜细”,从而为司法留下了自由裁量的巨大空间。所以在以往官民剧烈对立的案件中,司法者往往可以以貌似合法但不公正的方式,放纵了公权力。希望今天的明经国案,国家公器能胸有大格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生民立命,为未来开太平。
愿逝者安息,生者前行;放逐“穆加贝”,生还“明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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