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10月9日,报道王林案的《南方都市报》记者刘伟,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
对此事件,《南方都市报》声明指出,刘伟受单位委派,调查采访王林涉嫌刑事责任案件的相关新闻,其对王林案的采访、报道、持续关注等,均属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务行为;刘伟因履行职务而陷入丧失人身自由的困境,《南方都市报》深感震惊和意外;家属、律师先后两次递交取保候审申请,均被警方拒绝。
听闻刘伟兄弟被抓的消息,我和我的老东家《南方都市报》一样,深感震惊和意外。我在《新京报》、《成都商报》和《南方都市报》任职期间,曾三度与刘伟兄共事长达数年,深知他为人谦和低调,工作严谨认真,是位优秀的调查记者。
在为老东家《南方都市报》敢于担当的精神而感动的同时,我也相信,此次刘伟兄身陷囹圄,遭地方势力陷害之可能极大;作为他的老同事,我有责任、有义务第一时间为他说话。
首先,刘伟被抓再一次暴露出已经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因为缺少《新闻从业者权益保护法》,而导致坚持探寻事实真相的新闻从业者,动辄得咎于某些地方势力并身陷囹圄的事实,“舆论监督”正在进一步演化成“监督舆论”,从而动摇了整个中国新闻行业不可触碰的底线,进而伤害了全体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众所周知,新闻行业坚持以事实说话,以报道客观事实为价值追求。正如《南方都市报》声明所指出的,刘伟对王林案的采访、报道、持续关注等,均属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务行为,而非刘伟的个人行为。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江西萍乡安源警方本就是舆论监督的对象,其如果对相关报道持异议,完全可以通过各级党组织和宣传系统等途径与《南方都市报》沟通,也可以指出《南方都市报》报道中的不实因素(如果存在的话)并要求其更正,但却绝无权力抓捕正常履职的新闻从业者。
遗憾的是,江西萍乡安源警方对上述正常沟通渠道视而不见,反而利用人民赋予它们手中的权力抓捕记者。这不仅是对刘伟记者本人和《南方都市报》正常行使舆论监督的打击报复行为,也是对整个中国新闻行业坚持探寻事实真相这一安身立命价值观的无情嘲弄,还是对中央高层“有权不可任性”谆谆告诫的反动。究其实质,还是颠倒了国家权力行使者与国家权力监督者的关系。按照它们的逻辑,它们手中的权力完全不需要“舆论监督”,相反却随时可以“监督舆论”。长此以往,中国新闻行业可以休矣。
其次,需要认真分析江西萍乡安源警方刑拘刘伟的所谓“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该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上述刑法条文可以看出,要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需要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却故意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如果当事人并不知道所获取的是国家秘密,就不构成该项犯罪。
而根据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非法获取行为的对象是国家秘密,包括法定的“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级别的国家秘密。国家秘密以外的情报、信息等,不属于本罪的对象。如果信息载体并未依法事先明确标注“绝密”、“机密”、“秘密”,也不应认定为构成该项犯罪。
同时,因为记者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此处的“行为人”就不能仅仅理解为记者,因为按照报纸出版流程,还应当包括责任编辑、签版主编、值班总编等;而上述人等的上述行为与刘伟一样均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其法律后果也应由单位承担。
实际上,作为长期关注中国时政法治进展的新闻从业者,笔者注意到,近些年来,有些地方的警察权扩张,已经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有些案件往往出现抓人容易放人难、起诉难、审判难的“三难”境地。究其根本,还是在于这些地方公权力的法治意识淡薄,“有权过于任性”,因碍于某些掌权者的面子而不惜铤而走险、一错再错、最终导致局面难以收拾。
基于上述原因,我愿意以个人名义,公开为我的同行、前同事刘伟记者说话,呼吁江西萍乡安源警方依法保证刘伟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依法及时保障刘伟代理律师的会见权、通信权等各项权利,并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恢复刘伟的人身自由;也呼吁江西省、萍乡市两级警方能督促安源警方真正依法履职,避免公权私用,避免事态最终不可收拾。
须知,中国的新闻界,“士可杀不可辱”,坚持说出真相的,大有人在。
中国新闻从业者
《南方都市报》前记者
刘伟记者的同行兼前同事
陈宝成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七日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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