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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山东青岛平度公安局处理本受害人“20130131”遇袭案结果的声明

    2013年3月6日下午,本受害人在北京接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公安局工作人员送来的五份法律文书。其中一份为平度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平公刑撤案字(2013)005号】原件,签发于距本被害人被袭击事发33天后的2013年3月5日,称“我局办理的陈宝成被寻衅滋事案,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该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另外四份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治)行罚决字(2013)0099号至0102号复印件,均签发于距本被害人被袭击事发34天后的2013年3月6日,确认吕某星、梁某、吕某才、宝某顺等四人威胁、袭击本被害人的事实,并分别处罚四嫌疑人行政拘留十五日。

另据平度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当面告知,本受害人与家人在2013年1月31日凌晨零点多遭遇飞车袭击而幸免于难事,确系归案犯罪嫌疑人所为;但上述情节为何没有被写入相关法律文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幕后主使等根本问题,平度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以“不易透露”为由,未告知本受害人。

对此,本受害人声明如下:

第一,以平度市公安局名义作出的上述撤销案件决定书,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导致案件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作出决定错误。

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虽同属犯罪,但犯罪构成不同,定罪量刑不同,更不同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层面的寻衅滋事行为。

(1)、本受害人与家人在2013年1月31日凌晨零点多遭遇飞车袭击而幸免于难的事实部分(详见本人财新网博客《我差点成了山东平度版“钱云会”》第七、八自然段,链接如下:http://chenbaocheng.blog.caixin.com/archives/52412;《劫后余生记》第十九自然段及24块汽车残骸图片,链接如下:http://chenbaocheng.blog.caixin.com/archives/52866)定性,应属“故意杀人未遂”。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因此必须从重从快严惩。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低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

在刑法理论中,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论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论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任何阶段,都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本受害人和家人均与上述四名犯罪嫌疑人素不相识;夜半时分,荒郊野外,犯罪嫌疑人驾车蓄意高速冲向本受害人和家人;其犯罪目标明确、手段残忍、且系有预谋、有组织,显然是“情节极其恶劣”,而绝非“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至于本受害人和家人侥幸避免了“钱云会”式命运,不是以公安机关名义将本属“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案件定性为“寻衅滋事”的根据;若非先祖母在天之灵护佑、苍天时降大雾、本受害人和家人的职业嗅觉等因素机缘巧合,后果不堪设想。

2月3日,本受害人曾微博声明“这次遇袭事件目标明确、手法熟练,且在一日之内连续制造系列事端,显系事先预谋、周密设计,因此我呼吁彻查幕后真凶,以保障家乡父老安宁”;时至今日,本受害人仍秉持上述看法。

以平度市公安局名义作出的相关法律文书,对此“重大故意杀人未遂情节”视而不见,显系事实不清;遵循基本的法律逻辑:大前提错误时,小前提和结论自然错误;故案件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作出决定错误,此不赘述。

(2)、至于本人在2013年1月31日下午4时左右两次遇袭事(详见本人财新网博客《我差点成了山东平度版“钱云会”》,链接如下:http://chenbaocheng.blog.caixin.com/archives/52412;《劫后余生记》,链接如下:http://chenbaocheng.blog.caixin.com/archives/52866),显然属于寻衅滋事罪。

按照中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的;任意损毁私人财物,情节严重的,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任意损毁私人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等,均应予立案。

不幸的是,寻衅滋事罪的上述犯罪构成,本受害人在2013年1月31日凌晨零点至16点30分之间,均已遭遇且为警方确认,但最终却被定性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本受害人有理由怀疑,有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导致权力介入本案,而非“依法不能”。

第二、自平度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至今,本受害人曾向有关办案人员请求辨认、指证犯罪嫌疑人,但未获得允许;亦并未接到任何来自官方的辨认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因缺少这一程序,且时日久远,本受害人已客观不能保证警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即伤害本人的真正罪犯。

第三、自案发至今,本受害人接到指证幕后真凶的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有关人员提供,但均未获得正面回应。

第四、本受害人不认为,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的公安机关,能“独立”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第五、本受害人可怜但绝不原谅这些头脑简单四肢发达的施暴者:你们在本受害人先祖母驾鹤之日对我动杀机,必遭报应;谴责真正的幕后黑手及其政治后台:你们在本受害人先祖母驾鹤之日对我动杀机,丧尽天良,灭绝人伦;谴责所有干预此案公正调查的各级官员及其组织:你们对前两者的保护,既是对本人的二次伤害,也必将葬送各人的锦绣前程。本受害人将与之坚决斗争,决不妥协。

第六、当法律能给出独立而公正的结论时,本受害人将竭尽全力依法维权;当法律不能给出独立而公正的结论时,本受害人将选择所有可能手段全力维权,直至生命最后一刻。

第七、本受害人感谢所有为此案的公正调查、认真处理而付出辛勤劳动的官方人士,感谢所有在生活中和网络上关注、声援、慰问的民间朋友:是你们让我感受到这个世界的温度,从而还对未来保有信心;但我内疚的是,自己很难为你们做点什么,因此于心不安。

 

声明人:陈宝成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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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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